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合同事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团队吴彩欣律师
办案机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上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维修费用,合法权益得到完整维护。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个体装修从业者,2018 年承接了被上诉人位于中山市西区某别墅的全屋装修工程,包括地下室开挖及装修、一至三楼室内装修、前后花园施工等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2025 年,被上诉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漏水、漏电等多处质量问题,要求我方当事人及某装饰公司赔偿维修费用 42498 元及违约金 8 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我方当事人向被上诉人赔偿维修费用 40450 元,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吴律师全面梳理一、二审全部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一审已作不利判决,二审改判难度极大:一审法院已支持被上诉人的核心诉讼请求,二审改判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推翻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被上诉人证据体系看似完整:被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维修报价单、收据、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形成了看似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实际发生。
工程质量成因复杂,无专业鉴定结论:房屋漏水、漏电成因复杂,双方均未申请专业机构鉴定,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即认定质量问题系我方施工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偏差。
双方存在关联案件,5 万元扣款性质争议大:双方此前另有一起工程款纠纷,法院判决中已扣减 5 万元工程款,被上诉人主张该扣款系因我方未按图施工,我方则主张该扣款已包含所有质量问题的赔偿,被上诉人属于重复主张。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吴律师制定了 “申请现场勘查 + 拆解证据链 + 厘清扣款性质 + 精准适用法律” 的全流程上诉代理方案,全力争取二审改判。
1. 申请法院现场勘查,直观还原案件事实
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律师精准指出被上诉人主张的 “二楼阳台漏水” 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二楼阳台上方有建筑物遮盖,现场未发现任何漏水痕迹;而一楼阳光棚玻璃密封处有明显渗水痕迹,且阳光棚玻璃部分不属于我方施工范围,从根本上推翻了一审关于漏水成因的认定。
2. 逐一拆解被上诉人证据,动摇一审事实认定基础
律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 16 项维修项目逐一进行质证反驳:指出地下室漏水实际系阳光棚玻璃密封不当导致,与我方施工无关;电路问题系被上诉人自行购买的铁质开关插座面板所致;前花园围墙系开发商承建,我方仅负责安装水龙头和刷油漆,围墙开裂与我方无关;厨房墙身问题不排除系开发商使用海砂导致的返碱现象,有力削弱了被上诉人证据的证明效力。
3. 厘清 5 万元扣款性质,证明被上诉人重复主张权利
律师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另案判决书内容,清晰论证了 5 万元扣款的性质:从聊天记录中 “你扣了我 5 万块钱了,你叫人家重新修吧” 等内容可以看出,该 5 万元扣款系双方就所有工程质量问题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被上诉人在已获得质量赔偿后,再次主张维修费用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4. 精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律师明确指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我方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在被上诉人未申请专业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我方当事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