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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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 26 万余元绿化工程劳务费

发布者:郑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多层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 26 万余元绿化工程劳务费


案情简介

在建设工程领域,多层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实际施工人干完活之后,面对多方主体互相推诿,不知道该向谁索要劳务工程款,维权难度极大。 本案委托人作为绿化劳务实际施工人,经自然人联系,组织四十余名工人进场完成景观绿化种植劳务作业。施工期间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劳务合同,全部用工记录、加班时长依靠拍照、微信沟通留存。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付款商定协议》确认总劳务金额。但付款义务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260810 元劳务费用长期拖欠

委托人多次沟通催收无果,项目涉及总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自然人等多方主体,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踢皮球:总包单位称和委托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劳务公司辩称已经把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双方尚未结算,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联系委托人的自然人消极回避,拒不出面协商。 面对复杂的多层分包法律关系,证据材料零散、责任主体互相抗辩的困境,当事人找到眉山郑波律师,委托代理本案,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眉山郑波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开展全流程诉讼代理工作。

1、证据梳理与补强

本案最大难点:没有书面劳务合同,项目存在多层分包,多个被告均抗辩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眉山郑波律师仔细整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拍照记录、付款商定协议、转账流水、各方签署的工程款分期协议、委托支付文件等大量间接证据。 重点挖掘关键线索:自然人在三方工程款协议中以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委托人多次支付工程款;法定代表人微信直接对施工工作下达指令、沟通现场施工事宜。 律师整合上述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此论证:该自然人属于借用劳务公司资质开展案涉项目业务,其行为能够代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

2、启动财产保全,锁定责任主体财产

为防止诉讼过程当中责任主体转移财产,后续拿到判决难以执行。眉山郑波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相关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保障后续判决可以顺利执行。

3、精准列明被告,固定诉讼请求

结合案件事实,将联系施工的自然人、总包两家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全部列为案件被告。结合《付款商定协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主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庭审针对性对抗抗辩意见

庭审过程中,两家总包单位坚持合同相对性,抗辩和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劳务公司抗辩其只是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付款是受自然人指示,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眉山郑波律师当庭提交全套聊天记录、协议、转账凭证,重点发表代理意见:

  1. 虽然没有直接书面合同,但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付款、直接管理现场施工;自然人以劳务公司代理人名义对外签署工程款协议,足以证明自然人对外代表劳务公司开展业务;

  2. 即便劳务内部存在向自然人分包的约定,属于劳务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实际施工的委托人;

  3. 委托人已经全部完成劳务施工,工程早已完工退场,有权参照结算协议主张全部未付劳务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眉山郑波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1. 由案涉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劳务费260810 元,同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2. 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

  3. 驳回委托人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提炼:法院认定,案涉自然人属于借用劳务公司资质对外开展业务,其和委托人签署的结算协议效力直接归属于劳务公司;总包单位不属于本案发包人,不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虽然自然人直接联系原告进场干活,但行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虽然律师费诉求因尚未实际支付未得到支持,但是核心的劳务费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保全也为后续强制执行做好准备,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律师观点

眉山郑波律师(四川地区建设工程推荐律师)结合本案,针对多层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总结实务观点:

1、无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劳务关系,关键在于完整的间接证据链很多实际施工人,都是口头邀约进场施工,没有正式合同。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有合同就告不赢。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照片、各方签署的协议、企业法人直接转账记录、下达施工指令记录,都可以组合起来证明实际施工事实,锁定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本案就是依靠大量间接证据,说服法院认定劳务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付款义务。

2、区分内部转包分包关系与外部法律责任劳务公司辩称已经把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应当由自然人付钱,是工程案件中非常常见抗辩理由。眉山郑波律师提示:劳务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分包、挂靠约定,属于二者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实际干活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简单以 “工程已经包给个人” 为由免除劳务企业对外法律责任。

3、区分总包单位、发包人,谨慎适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实际干活,就可以把上游所有企业全部判承担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上游单位都需要担责。建工司法解释当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仅能够针对发包人(建设单位),普通总包单位不属于该条款适用对象,不能随意要求总包单位直接向劳务工人付款。起诉之前,需要准确厘清项目主体身份,避免盲目主张,浪费诉讼成本。

4、实际施工人维权建议①进场尽量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计价标准; ②施工过程,完整留存考勤记录、加班记录、工作沟通聊天、现场施工影像; ③发生拖欠工程款,及时办理结算,形成书面结算协议; ④诉讼过程中,视情况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胜诉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⑤遇到多层分包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梳理证据,找准真正承担付款责任的被告,避免告错对象。

律师提示:本文案例仅作普法参考,每个案件事实、证据不一样,裁判结果也存在差异,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取得相同判决结果。


郑波律师(咨询电话:18090086030)执业律所: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4202110354749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4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
1511420********49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