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羽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勇,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河南XX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查明以下事实:一、通过企查查app搜索XX公司相关情况,显示乐某某为XX公司执行董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乐某某执行董事的身份持有不同意见,需查明乐某某是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以进一步审查乐某某是否有资格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议,临时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XX公司的章程第八条对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及议事规则,执行董事的产生及职权等。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综上,建议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XX羽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