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是否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公司免去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能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A铝业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在A铝业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由A铝业公司派往B铝业公司兼任总经理;2017年7月20日被控股公司调任C合金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2018年3月6日,C合金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人事服务合同,约定C合金公司委托外服公司为其办理员工的人事手续并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2月7日,孙某被控股公司免去C合金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没有安排孙某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后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2018年4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合金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某与C合金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仲裁不予受理后,孙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C合金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20日,孙某被控股公司调任其全资子公司C合金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自此,孙某既作为C合金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C合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分不同情况分别为可以或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C合金公司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虽未与C合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C合金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C合金公司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法院支持孙某关于与C合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
阳律说法
公司与董事之间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如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也可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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