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属于你的250万的房子,为什么法官没有判给你
前言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很多家长在女儿出嫁时,会担心如果女儿将来离婚,分不到什么财产,所以有些家长会建议女儿与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如果有一天孩子涉及离婚,至少可以按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取得一部分财产,以避免离婚后居无定所,但是因为不懂法律,导致协议签订了,离婚时却没有拿到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为什么?
以案释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1民终14511号
案情简介
2018年蔡某(女)、周某(男)登记结婚;
2019年1月8日双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周某名下的,周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归蔡某所有,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屋,按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为蔡某个人所有。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蔡某、周某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周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予以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本案中,案涉房产应为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偿还的房屋贷款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结合涉案房产的婚后还款及增值情况,经核算,周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婚内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为1,693,759元,故应由周某给付蔡某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款846,879.5元。
判决分析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周某将个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归蔡某所有,在法律上属于将个人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
二、赠予房产按法律规定,只有将赠予的房屋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予的房屋才属于受赠予人所有;
三、周某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撤销赠予,所以房屋虽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但在没有办理过户,且周某明确撤销赠予的情况下,房屋仍为周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做为蔡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判决;
四、蔡某因与周某婚后共同还贷,最后分得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及这一半对应的增值部分;
五、250万的房子最后只分得84万,蔡某做错的只有一件事情,就是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
律师提醒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中,如涉及到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予或者直接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另一方一定及时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只有将受赠的财产或者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财产才是自己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