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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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颖律师代理装饰企业劳务受害索赔纠纷案,全面驳回原告十余万元全部赔偿诉求

发布者:郭颖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在被告承接的装修项目工地务工时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诉请被告全额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还申请伤残、误工期鉴定,主张全部损失由装饰企业赔付。 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直接劳务雇佣关系,施工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是受伤根本原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装饰企业委托郭颖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应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二、办案难点

1.原告存在骨折手术、大额医疗支出,具备直观人身损害后果,极易让法庭形成企业应当担责的先入为主认知;

2.原告提交住院病历、缴费票据、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试图佐证其在被告工地务工受伤,举证形式完整;

3.区分劳务雇佣关系承揽合作关系法律边界模糊,若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原告主张企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代理律师完整举证、说理,证明企业不存在对原告的管理、指派、薪酬发放行为;

5.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全程当庭对抗,需针对对方每一项证据、诉求逐一反驳质证。

三、律师代理应诉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后,郭颖律师全面梳理双方全部经济往来记录、施工结算凭证,理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制定完整抗辩方案:

1.厘清基础合作模式,区分承揽与劳务举证证实被告仅与原告丈夫建立工程承揽合作,按完工工程量统一结算工程款,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系承揽人自行找来的帮工,由其丈夫自主安排工作、发放报酬,被告从未与原告约定工资、工作内容,不存在直接雇佣合意。

2.论证被告无管理、支配原告的行为案涉施工工具由承揽人自行携带,施工时间、作业人员调配、施工方式均由原告丈夫自主决定;被告不直接对原告进行考勤、工作指挥,也从未单独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不具备劳务关系的人身依附、管理从属特征。

3.拆解原告证据瑕疵,推翻其事实主张针对住院病历中记载 在家干活摔伤、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知晓并同意原告到场施工等关键漏洞当庭提出质证意见;原告无法提交被告安排其务工、发放薪酬、现场管控的任何书面或录音证据,举证链条断裂。

4.结合民法典承揽侵权规则开展法律抗辩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施工,承揽人一方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不存在选任、指示过错,不具备法定赔付义务。

庭审全程,郭颖律师围绕法律关系定性核心争议点,逐条驳斥原告各项索赔依据,清晰向合议庭区分承揽、劳务两类法律关系的核心差异,完整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郭颖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原告与被告装饰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赔偿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护理等所有索赔款项均不予支持;

3.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及赔偿责任。 本案彻底免除企业十余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风险,应诉抗辩取得全胜。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建筑装修行业极易发生的劳务 / 承揽定性争议典型案件,核心风险在于承揽人自行带家属、工人施工受伤后,伤者直接起诉发包装饰企业索赔。 郭颖律师办案核心思路:不局限于抗辩受伤责任划分,而是从根源上否定双方劳务关系,依靠结算凭证、施工管理模式证据区分承揽法律关系,从底层逻辑切断企业赔偿责任。该案为装修、工程类企业对外发包施工、规避用工损害赔偿纠纷提供完整应诉维权思路。


郭颖律师,女,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现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四级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专注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营口
  • 执业单位: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82023116286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继承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12108202311628663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