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YUI检刑不诉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刘某(女,29岁,上海浦东人)在一家美容院上班,平时也做微商。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广告,说“妹妹上门服务,需要的私聊”。刘某觉得这钱好赚,就把信息转发到了自己建的几个购物群里,前前后后转了七八次,一共收取了160元提成。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一起网络招嫖案时顺藤摸瓜找到了刘某,以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个普通年轻母亲,在微信群里顺手转发了七八次信息,只赚了160块钱,且被对方告知是“正规按摩”,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刘某哭诉:“我就是看群里有人发,觉得能赚点零花钱,哪知道这是犯罪啊。”赵飞全律师让家属将刘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全部导出,在几百页聊天记录中找到了关键证据——阿X曾明确告诉刘某“没事的,就是正规按摩”。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29岁的普通女人,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发广告,对方告诉她“这是正规按摩”,她信了,转发了。她应该被当做犯罪分子吗?
第一,刘某的主观心态不是“帮助卖淫”,而是“赚点零花钱”。160块钱在上海连一顿像样的饭都吃不了。她没有组织卖淫女,没有安排交易地点,没有经手嫖资,从头到尾就是一个信息转发者。
第二,刘某不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明知。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介绍。刘某不仅不具有明知,还被阿X明确告知“这是正规按摩”——她是被蒙骗的。
第三,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第四,刘某是单亲妈妈,家庭条件困难,在美容院打工月薪仅三四千元。
综上,恳请贵院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对介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属于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从看守所出来那天,是她女儿三岁的生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从几百页聊天记录中找到了“这个合法吗?”“没事的,正规按摩”这两句关键对话。在刑事案件中,一个细节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赵飞全律师常说,刑辩律师的本事不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而在卷宗里一个字一个字地抠。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精细化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