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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钟某劳务派遣涉组织偷越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XX不诉〔2026〕第XY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钟某(化名)因被指控利用公司名义组织多名务工人员以旅游签证名义出境务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钟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高薪境外务工”信息,为20余名务工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并安排出境,从中收取中介费共计12万元。

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所有业务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其向务工人员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无关。

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与务工人员的合作方式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旅行社代办签证的委托协议等全部证据材料。

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行为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本案中,钟某的行为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务工人员的出境签证系通过正规旅行社合法办理,务工人员持有合法的旅游签证出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钟某的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钟某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钟某的行为更接近于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关键书证、梳理在案证据的薄弱环节,成功论证了指控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是控方的证明难点,证据链存在断裂即可能构成存疑不起诉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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