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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

作者:王帆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6次举报
2025-08-18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0〕38号

  • 【颁布时间】2000-12-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二○○○年十二月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复

王帆律师,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具有极为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济源市
  • 执业单位: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9020********4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犯罪、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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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020********49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