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
“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本罪中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多次参加的”,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为了寻求感官刺激,满足自己的淫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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