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不予受理”(2012年)到“一般不予受理”(2021年),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已从最开始的在程序上绝对否定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转变为允许有特殊例外。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上倾向于否定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罚已能抚慰被害人,如再让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有双重处罚之意。然而随着刑法的展开,会发现许多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如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即使侵害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被害人所遭遇的精神损害依旧持续难以修复。
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被法院驳回,而有少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却能得到支持。
4年
2437分 (优于86.64%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