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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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决定,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李文杰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 / 故意伤害罪 / 不起诉案件

办案律师
李文杰律师 |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下午,在安徽省某市一公园篮球场旁,当事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在篮球场边卖水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周某某拉拽徐某某头发,导致徐某某摔倒后右手手腕骨折。经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周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并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律师辩护策略与核心工作
接受委托后,李文杰律师及其团队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当事人,确认周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的偶发纠纷,主观恶性较小。

2.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成功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书。这一关键证据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3. 充分挖掘有利情节,构建“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体系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重点强调:
- 周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 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 周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

4. 援引法律依据,精准建议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刑事记录对其个人及家庭的长期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轻伤一级”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律师有效辩护获得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其意义在于:
-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轻伤害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因素;
- 自首+认罪认罚的组合效应:当事人主动到案并认罪认罚,为检察机关裁量不起诉提供了充分依据;
- 律师的桥梁作用:律师在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效沟通,促成和解,体现了刑事辩护中“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引发的肢体冲突极易升级为刑事案件。一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追诉。如不幸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获取有利情节(如自首、和解、谅解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文杰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学术型硕士,安徽电视台人民来信律师团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李文杰律师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1340120********0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