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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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判决,律师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发布者:李文杰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缓刑案件

办案律师
李文杰律师 |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自2019年起在某市从事卤菜制作及售卖经营活动。2022年5月至6月期间,甲某为增加营业收入,私自将从老家获取的罂粟壳与调料混合制作卤料包,用于卤制猪头肉、猪耳朵、猪蹄等卤菜。乙某明知卤料包中含有罂粟壳,仍继续使用并参与卤制。成品卤菜由甲某驾驶流动售卖车沿街向消费者销售,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00元。

经专业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卤汤及卤菜中均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等有毒有害成分。公安机关在甲某处现场查获罂粟壳63个及相关卤菜、汤料。

律师辩护策略与核心工作
接受委托后,李文杰律师及其团队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1. 全面阅卷、精准定性
第一时间查阅全案证据,确认指控事实清楚,但重点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针对甲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悔罪表现,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2. 明确坦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甲某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确保坦白情节在量刑建议中得到充分体现。

3. 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减少社会危害
律师引导当事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400元,并在庭审前分别缴纳罚金(甲某3000元、乙某1800元),充分展现认罪悔罪态度,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

4.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5. 提出缓刑建议,避免实刑收监
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相对有限;已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家庭需要其经营维持生计等。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甲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 退出的违法所得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扣押在案的卤菜、汤料、罂粟壳等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同案被告人乙某因系自首,亦获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的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了“实刑转缓刑”的良好效果,其意义在于:

- 退赃+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筹码:在涉食品犯罪案件中,经济类处罚能否主动履行,直接影响法院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认定;
- 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即便没有自首情节,通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组合,仍可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 律师的全程引导作用:从侦查阶段的退赃建议,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再到审判阶段的缓刑辩护,律师的专业指导贯穿全案。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重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被查获,当事人应: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
2. 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切勿自行处理或隐匿证据;
3. 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4. 如实供述,争取认定坦白情节。

即使涉案金额不大,也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只有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文杰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学术型硕士,安徽电视台人民来信律师团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李文杰律师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1340120********0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