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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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注销公司来规避用工欠款,是否可以追责公司股东?

作者:胡世朝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6次举报
2026-05-28

公司被注销注销、营业执照作废,之前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离职补偿金,就彻底打水漂了吗?


01

注销公司逃债套路

绝大多数注销赖账,都是一套固定操作。公司拖欠员工薪资、离职补偿,却故意不清算、不还钱、不通知员工,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时,股东签字承诺「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所有欠款已结清」。很多老板明知欠钱,依旧签署虚假承诺书,靠造假完成注销。还有部分老板搭建多层关联公司,层层注销、剥离股权,刻意规避责任。

但法律不会纵容这种投机行为,虚假注销、恶意逃债,会直接击穿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


02

法院判例

北京海淀法院已有多起生效判例。员工和公司协商离职,公司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却一直拖欠不付。等员工准备维权时,发现公司已经注销,就连它的持股股东公司也一并注销,只剩顶层控股人和自然人股东。

这种多层连环注销,就是典型的恶意逃债。员工直接起诉原自然人股东和顶层控股主体后,法院最终判决:劳动债权合法有效,公司未经清算、虚假承诺注销属于违法行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掏钱全额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0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4

律师说法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债务,在未开展合法清算、未结清员工薪资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试图通过消灭法人主体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

但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债务不会自动消灭,公司股东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需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在此重点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勿因公司注销、主体消失就放弃维权。用人单位存在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大家可变更维权对象,以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承担拖欠薪资、离职补偿等债务的赔偿责任,依法追回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05

结语

股东为注销签署的无债务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刻意隐瞒欠薪、虚假承诺,不仅不能免除债务,反而会成为法院认定恶意逃债的证据。公司注销从来不是老板的免责金牌。有限责任保护的是合法经营亏损,绝不保护恶意逃债的违法行为。

胡世朝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苏州、安阳两地从事法律执业工作,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税务、公司法、劳动纠纷
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1410520********04 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税务、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