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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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公司业主拖欠客户装修款,后注销公司逃避责任,最终成功帮客户追回欠款

发布者:胡世朝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5-29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9月19日,某公司业主委托我方客户对护理站进行装饰装修,客户为理站公司施工装修,后因公司的原因,客户尚未施工完毕即被叫停,并垫付护理站装饰装修的费用20000元。2023年6月19日,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客户多次向公司索要工程款项,公司一直拖延未予支付。

后客户委托我方处理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业主公司已经注销,按照往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对方的目的已无法实现,随后我方调取了公司业主的工商档案,了解到该公司有三个股东,两名自然人股东,一名公司股东,之后又顺藤摸瓜将公司股东的工商档案也调取,但是发现该公诉股东也已经注销。最终我方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两名清算组成员张某、朱某,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提起了诉讼。

业主公司已经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2023年10月17日将公司注销。但是客户并未收到任何清算组成员给客户的申报债权通知,导致客户无法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并得到财产分配,严重损害客户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朱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在没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就将公司注销,应当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张某、朱某需要对原告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我方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来证明客户与业主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结算单证明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欠款,另外举证证明了张某、朱某隐瞒事实,谎报无债权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在没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就将公司注销,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二被告两次庭审均未到场,在经过两次庭审之后,法院也是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公司结欠原告20000元未付,两被告作为启鸿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原告申报债权,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赔偿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谢余保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4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胜诉,随后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帮客户拿到了工程欠款。

胡世朝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苏州、安阳两地从事法律执业工作,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税务、公司法、劳动纠纷
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1410520********04 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税务、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