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客户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从2021年起,客户基于与被告的恋爱关系,陆续通过微信及银行卡等方式转给被告27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房屋、汽车等用途。2023年4月,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客户多次向被告催要返还款项后被告仅返还100000元。客户认为上述转账金额明显超过情侣间日常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客户是期望双方恋爱关系持续发展,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做出的行为,现两人关系已经结束,并且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被告继续占有案涉钱款缺乏合法依据。我方提供了详细的证据来证明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以及原告通过银行卡及微信转账给被告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的事实。
后经过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庭,之后又经过与被告的沟通,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归还120000元,并且一次性结清,该案件结案。
被告自愿返还原告 120,000 元,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 120,000 元,此款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前一次性给付。二、上述款项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
胡世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