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强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审判参考第751-755号裁判要点汇总(盗窃、赌博、立功、自首)

发布者:王学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819人看过

第751号

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质押给他人,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证件冒名质押并从质押权人处取得钱款系一种民事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实现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害人占有的质押物脱离占有,导致财产损失,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第752号

周帮权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利用“六合彩”信息相互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的行为,应按照赌博罪定罪处罚,既符合刑法关于赌博罪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民众对赌博罪的一般理解,更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

第753号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点:

  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故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人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但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构成重大立功。

第754号

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1.行为人通过上级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2.行为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与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适用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755号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裁判要点:

  1.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

  2.如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案件,由于幡然醒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

转自 刑走帝都 法大志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