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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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半拉子”工程结算的困局与挑战

发布者:凌利霞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常因工程中途停滞、计价方式牧户而陷入被动局面,尤其当发包人提起高额违约金与“超付”工程款返还诉讼时,承包人往往陷入极为被动的法律困境。近期,我们代理的内蒙古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即是一场在“半拉子”工程与“糊涂账”背景下的展开的诉讼攻防。法院最终判决不仅确认解除合同,更全部驳回了对方高达47.8万余元的本诉请求,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得以成功捍卫。

一、 案情背景

本案源于一项幕墙“半拉子”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为图便利,双方签约时并未对遗留工程量进行精确核算,而是约定以“打包价”(固定单价乘以改造后总面积)作为最终结算基础。施工中,因发包人材料供应持续断链,工程陷入停滞,我方当事人被迫撤场。

此后,发包人抢先提起诉讼,其诉求极具策略性:以我方承包人“恶意讨薪”、“擅自停工”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不仅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更主张我方承包人返还所谓“超付”的工程款478071.2元,并支付“进度违约金”150559.63元及“聚众上访惩罚金”100000元,三项合计高达478071.20元。其意图昭然若揭,即试图将项目烂尾的全部商业风险与法律责任,通过一场诉讼彻底转嫁给承包方。

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在工程中途停滞、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仍可适用?

2、工程停滞的主要原因应如何认定?

3、合同中对承包人施加的、限制其工人维权途径的惩罚性条款效力如何?

三、 主要诉讼思路与法院认定

面对对方来势汹汹的诉讼组合拳,我们并未局限于就事论事的辩驳,而是构建了一个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法律应对体系,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了应诉与反诉策略:

(一)针对计价争议,我方主张在合同有结算条款的情况下,要么完全适用合同条款,要么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不能涵盖实际履行情况的条件下,应当认定为结算方式的约定不明。

为此,我方同意并推动了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鉴定按两种思路进行:

定额鉴定:依据施工当期《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文件,鉴定得出已完成劳务费总额为1398756元,即发包人需要向我方支付579379元劳务费。

合同约定方式鉴定:按合同约定的“打包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劳务费总额为1244326元。发包人仍需支付414949元。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结论均显示发包人欠付我方劳务费。

然而,鉴定机构在出庭说明时指出,在此类复杂情况下,已完工程的各单项工作量及价值客观上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致该结论未被法庭采纳,反诉请求也因此未获支持。

(二)针对违约责任,提交证据锁定工程停滞的根本原因。?

为反驳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擅自停工违约”的指控,我们系统提交了包括工作联系函、沟通记录、经对方签收的《关于停复工说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停滞系因发包人材料供应长期、严重短缺所致。这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直接从根本上否定了我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的可能性,使得对方依据合同主张巨额“进度违约金”失去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针对格式条款,依法主张限制权利的惩罚性条款无效。?

否定不合理格式条款的效力对于对方依据合同主张的10万元“聚众上访惩罚金”,我们进行了旗帜鲜明的抗辩。我们指出,该条款实质上是以高额经济惩罚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和剥夺了劳动者及承包方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基本权利,该约定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这一法律层面的有力驳斥,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该惩罚性诉求被全额驳回。

(四)战略反攻:提起反诉。

化被动为主动在稳固防守的同时,我们果断提起反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此举具有多重战略意义:一是将我方置于积极主张权利的诉讼者地位;二是将法庭审理的核心争议,从单纯审查“我方是否违约”部分转向共同审查“工程总价到底是多少”这一对发包人同样不利且更复杂的问题,有效打乱了对方的诉讼节奏,增加了其诉讼压力与不确定性。

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上述核心抗辩思路,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双方合同解除。

2、驳回发包人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惩罚金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3、驳回承包人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的反诉诉讼请求(理由同为工程总价款无法确定)。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案件启示:

本案判决结果对承包人而言,核心价值在于完全抵御了发包人高达47.8万余元的索赔攻势,使其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同时从法律上解除了合同关系。尽管反诉请求未获支持,但这与发包人本诉请求被驳回基于同一裁判逻辑,即在工程总价款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规则,双方关于款项支付的具体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表明,即便在事实混沌、证据看似不利的“僵局”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前瞻的诉讼策略,仍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困境中寻得突破,实现绝地防守。

凌利霞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有7年执业经验。 主要业务范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3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1150120********34 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