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签:承揽合同纠纷 × 工程款争议 × 证据规则 × 二审改判
案件标的:一审判决37.6万元 → 二审改判24.5万元
案情速览
内蒙古某农牧业科技公司(被告、上诉人)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原告、被上诉人)因《种植大棚维修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其垫资维修了95个大棚,要求被告支付维修成本37.6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7.6万元,被告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价值:精准抓住三大突破口,二审成功减损
本案一审判决对被告极为不利,但凌利霞律师团队在二审中从三个核心维度发力,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大幅改判:
1. 证据规则——严审“原件”问题,剔除8.9万元无据费用
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系单方委托制作,程序存在瑕疵。更重要的是,律师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逐一核对,发现其中89,012元的凭证无法与原件核对。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认定这部分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直接予以剔除。
2. 预算书性质——动摇单方委托意见的证明力
律师主张,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预算书》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未经法院组织质证,且仅有一名造价工程师签章,不符合鉴定程序要求。虽然二审法院未完全否定其效力,但该质证意见为后续金额调整奠定了重要基础。
3. 计算逻辑——区分“预算”与“实际成本”
律师指出,《预算书》本质是施工前成本预估,不能等同于已实际发生的垫资成本。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区分思路,结合原告举证情况,最终仅认定了244,990元的有据可查费用。
二审改判结果
维持:合同解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判项
变更:被告支付金额由375,952元降为244,990元,减幅约35%,直接为客户节省13万余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展现了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价值:不是简单重复一审主张,而是深入挖掘证据瑕疵、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区分不同证据的法律效力。在工程款纠纷中,单方委托的预算书不等于司法鉴定意见,无原件的票据无法单独定案——这些专业质证技巧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
凌利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