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A建材公司(卖方)与B建工集团(买方)因某住宅小区项目水泥制品供应产生纠纷。2021年11月至2023年间,B集团项目人员C某、D某以B集团名义与A公司商定采购合同、接收货物、对账结算,A公司按B集团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集团累计付款29万余元。2023年11月,双方结算确认尚欠货款16万余元,后B集团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欠11万余元。A公司委托郑艺华律师于2025年2月28日向B集团发送律师函催收未果,遂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集团支付剩余货款119518.46元及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律师办案策略与过程
策略一:律师函前置施压,固定违约与自认证据
诉讼前,郑艺华律师向B集团发送律师函,限定2025年3月6日前付款。B集团签收后,C某于3月4日微信回复"老板,这收到,跟你商量一下,3月20日前解决行否?尽量不要走诉讼",并透露"公司的意思是说,是否优惠点借款付清""我前些天也是回福州跟公司商量,商量没有成功"。该聊天记录被作为关键证据提交,证明B集团内部认可合同关系且存在恶意拖延。
策略二:构建"表见代理"四维证据链,破解无书面合同困局
面对"无书面合同、无公司盖章"的致命短板,郑艺华律师从四个维度重构证据:一是磋商维度,C某以B集团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对接,发送完整开票信息,合同电子版载明甲方为B集团;二是履行维度,销售单、发货单、结算单形成完整供货记录,货物用于B集团承建项目;三是付款维度,B集团直接向A公司支付货款29万余元,持续两年;四是发票维度,A公司按B集团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集团已抵扣税款。该证据链使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整闭合。
策略三:善用举证责任分配,施压对方自证
一审中,B集团辩称合同相对方为C某、D某个人。郑艺华律师依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八条,主张A公司已就"代理权外观"完成举证,B集团需就"A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B集团未能提供其与C某、D某的买卖合同或付款指示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B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119518.46元,并支付以119518.46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B集团负担。B集团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B集团负担。
四、案件启示
启示一:建工领域"项目经理挂靠"风险高。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项目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却未获授权的情形,供应商应要求核对授权委托书、项目部印章,避免陷入表见代理举证困境。
启示二:商事交易"留痕意识"决定成败。 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开票信息、转账凭证、对账单等电子证据均可成为定案关键,律师需善于从碎片化信息中重构交易全貌。
启示三:律师函是"低成本高回报"的诉讼前置工具。 本案律师函不仅中断诉讼时效,更固定了对方承认债务、协商还款的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事实基础。
启示四:举证责任分配是诉讼胜负手。 表见代理案件中,律师应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过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迫使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