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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探望权如何行使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618人看过

婚姻双方离婚后,如果有子女的话,随着抚养权的尘埃落定,未抚养一方的探望权相应也生。其实主要是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如何与子女联系亲情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设置的本意是为了方便另一方与不在身边子女的亲情联系,减轻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实践中,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很多是水火不容,很多人不仅教唆灌输子女对另一方的仇视,更有把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报复的手段。这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反而容易引起新的矛盾。所以,如何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保证对方的探望权,另一方如何合理行使探望权,这些都是离异双方应当注意的地方。

一、一方不当的探望权应当怎么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里的限制主要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或者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九种行为等不良行为的,抚养的一方可申请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当然,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可申请恢复。

二、另一方不配合探望权的行使怎么办?

对于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将其纳入强行执行的范围之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强制执行不是强制将孩子带来探望,而是由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时,法院对此会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子女在 8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不想见就是真的不用见;但子女在8周岁以下时必须进行分析鉴别子女拒绝见另一方父母是否是其内心真实想法。换而言之,如果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另一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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