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经济补偿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夫妻离婚时,一方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情况,这和我们一般理解的补偿有所区别。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必须是分开的才牵扯到经济补偿的问题,而我们平常理解的补偿其实是婚内财产多分或少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有共同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尽较多义务,超出其应尽义务的,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是对尽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性回报,是家事劳动价值化和货币化的体现。这里的家事劳动,主要是指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的工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经济补偿不仅要考虑一方(主要是女方)大量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而且要考虑一方为另一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等人力资本的努力与支持。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形式和数量,既可以是双方协议也可以是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1、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帮助的条件是:
(1)在离婚时即存在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生活不困难,而在离婚以后才出现困难则不能请求帮助,故请求权的提出有很强的时限性。而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提供帮助的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采用的是“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如一方有接受帮助的需要而另一方无帮助能力,则无法提供帮助。只有在一方有需要,而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时,才能提供。
2、经济帮助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还应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
(1)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则采用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
(2)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则应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如以房屋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时,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助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