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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307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以法定的过错行为为前提。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无过错方。从违法行为上看,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过错方从事了如下几种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即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处的家庭暴力对象应当限于配偶另一方,如果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其他家庭成员,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并非适格当事人,不得在离婚纠纷中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中的家庭成员也应当限缩为无过错配偶一方,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虐待”要比前一条款所述的“家庭暴力”严重,范围也更加广泛,包括暴力性质的虐待,也包括冷暴力形式的虐待。从上面的范围来看,主要指对婚姻严重不忠或暴力虐待等方面。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限于以上四种,超出上述范围的行为,例如嫖赌恶习、婚外情及其他不忠行为等同样可能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者物质损害的行为,均不能成为构成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都有上述四种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都不会支持。

(2)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从形式上看,一般来说重婚或同居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家庭暴力或虐待情况下,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或物质损害赔偿双重赔偿。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中,还需要明确的是: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应遵循适当补偿的原则;第二,慎用自由裁量的原则,避免畸重畸轻;第三,实质公平原则,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还有个小问题,有时婚姻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果不忠另一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等。这种协议,国家法律上没有规定,既不认可,也不反对,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愿意遵守,这个协议是可以有效;但是如果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协议而去起诉的话,那么法院可能是不会支持的。但这个如果因此而离婚时,可以做为离婚分割财产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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