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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代理被告方胜诉,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金玉莹|时间:2019年09月06日|6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姑父与侄女合伙开设小吃店面,因双方合伙合同纠纷产生争议,遂姑父将亲侄女告上法庭

2018年6月,原告罗某与麻城市某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租下一个店面用于开小吃店。原告罗某和我方被告朱某合伙共投资1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进行共同经营。

经查证原告罗某和被告朱某共同经营的小吃店并未签订合伙协议,对利润,出资等未进行约定,2018年6月6日,原告罗某和被告朱某一同到石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金在原告罗某垫付后,我方被告将2018年全年三万的租金支付给了石材公司。小吃店的装修也系我方当事人朱某全部支付。自此之后,我方原告申请经营许可,因租赁店铺系原告罗某,遂为了保持店铺和营业执照一致,遂将工商许可登记为原告罗某。

自18年8月开始正式营业,原告并未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也未继续对涉案店铺进行投资,对涉案店铺亦未取得收益。现原告罗某以未退伙,该店铺实际归其所有为由诉致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店铺酿成纠纷。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原告方又未参与后期经营,但因个体工商护照系原告方名称,遂承认两人为共同合伙经营。遂按照合伙经营执行合法经营权。但关于原告是否退伙问题,因双方未签订书面退伙协议。因原告只有营业执照并无其他经营证据于法不合,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被告依然独自合法经营此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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