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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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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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利息与律师费一并主张被法院支持

发布者:金玉莹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2日 1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其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费45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因信用卡还款以及购车事宜,手头经济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51000元,并承诺很快会还清。不久后原告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实为借条)一张。被告在《欠条》中承诺2018年8月1日还清,逾期未还,自愿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却一直没有任何还款行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许诺还款但未兑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并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因此花费的律师费用。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辛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其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10日被告辛X因信用卡还款,向原告借款,原告周X于2017年12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辛X转帐8000元,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辛X转账3000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辛X因在车行老板潘X处购车,向原告周X借款,原告周X通过支付宝直接向潘X转帐两次,每次20000元,两次为40000元。2018年2月1日,经原告周X催要,被告辛X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辛X,身份6,由于信用卡还款和购车款项事情,于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5日亏欠周X人民币51000元整,大写伍万壹仟,债务人必须于2018年8月1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款。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特此立据。债务人签字并按手印:辛X;债务人身份证号6;欠条协议签订日期:2018.2.1”。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周X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周X与被告辛X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周X提供借款,被告辛X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辛X到期未还款,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本案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支持按51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律师费4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两者是否可以一并主张,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逾期利息具补偿性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具有惩罚性质,在两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并主张。年利率24%与年利率6%差额为年利率18%,以51000为基数,从2018年8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为9180元,已经远远超过原告方主张的律师费4500元,故关于律师费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辛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1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因此次诉讼花费的律师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内知名院校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专职律师,A证执业。2011年即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