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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91人看过

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

   前段时间一起“神仙打架”的诉讼案件引起了众多国人的关注,招商银行起诉光大证据,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这场神仙打架的背后,是一场轰动一时的国际收购案。由光大银行,暴风科技领衔的合伙企业从成立开始就疯狂募资52.03亿元人民币,其中就有招商系的30亿元,准备并购意大利体育版权代理公司。然而,看似光鲜的这家意大利公司其实爆雷阵阵,原大股东在走人之前留下了大笔的欠账、暗账等新股东来买单,光大证券方面应该是在收购完成之后,才发现自己陷入了巨大的泥潭。在原大股东刻意隐瞒、中介机构包庇的背景下,国内资本方,根本无力发现这些大坑。出资了将近30亿、几乎血本无归的招商银行将一腔怒火射向了光大,要求赔偿35亿。

   案件还在起诉阶段,案情背后的内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上述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纠纷甚至诈骗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招商与光大之间是经济纠纷,那么原股东与中介机构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什么情况下民事经济纠纷?什么情况下又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很多时候当事人傻傻分不清,该走民事诉讼的却苦等着公安机关立案,该去公安机关立案的却苦于不知道如何寻找证据。那么到底该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呢?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二者容易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通过对两者各自的构成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经济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民事经济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

    最近赵利民犯诈骗罪((2018)最高法刑再6号)在时隔二十年之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其中的说理部分对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做了很好的阐述。最高院认为: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此外,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综上二者的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但是目的是人的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认定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述,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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