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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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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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熊小燕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重庆鼎圣佳程(璧山)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 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邹豪,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欠款 28,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加计5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 年10月,被告因需装修位于恩旺角 2幢 6-10的住房一套,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装修价款进行了确认,共计产生装修款 128,000 元。因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遂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了因装修涉案房屋,欠原告装修费 128,000 元,并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清。同时还约定原告因追偿此债务户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 2019 年 2月至2019 年12月期间支付了原告 100,000 元,剩余 28,000 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某辩称,28,000 元我认可,双方之间没有说过利息问题,诉讼费我愿意承担,律师费我愿意适当承担一部分。墙纸以及墙砖原告以前也来整改过一次,现在还是有问题,原告也知道,有时间原告还是来整改下。出具涉案这张条子后我与我的朋友于 2021 年 12月又给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条子上面载明的还欠 28,000 元,我和我朋友廖利泉也签字并加盖手印,上面还注明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但是涉案的这张旧条子原告没有拿给我。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10 月,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瀚恩兴角 2幢 6-10 的住房一套,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装修价款进行了确认。因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遂于 2019 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陈某某(身份证号:5102xx718)由于装修翰恩兴角2幢 6-10 验收合格后2019年2月3日欠朱某某(身份证号:510232197809087512)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128,000.00元)经双方协商必须于 2019 年 6 月 30日前将款全部还清。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 签字且按手印 2019 年2月3 日”后被告在 2019年2月至2019 年 12月期间支付了原告 100,000元,剩余 28,000 元至今未付。

2021 年11月 27日,原告与重庆鼎圣佳程(壁山)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重庆鼎圣佳程( 璧山)律师事务所对本案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原告因此就本案向重庆鼎圣佳程(壁山)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示的《欠条》原件、银行流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增值税发票、微信转账截图在卷佐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律师费 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50 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此款原告自愿垫付,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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