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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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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 | 离婚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者:淳道家事罗丹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16人看过

摘要:随着逐年攀升的离婚率,离婚不再是件难以启齿的事了。众所周知,离婚可协议可诉讼,离婚诉讼说白了就是打官司,公众首先的反应是我该怎么书写起诉状,很少首先想到是我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其中就涉及到离婚案件管辖的问题。


内容:

一、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上述可知,一般案件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但是离婚具有人身关系,对于离婚案件除了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另外一方起诉离婚的话,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情形属于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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