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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不能按时全部交付租金等费用的纠纷

发布者:杨腾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内2921民初242号

原告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原告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租金等91142.28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76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被告,被告用于军臣王商铺的经营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做交接手续,就直接遗弃商铺不予管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合同履行中,被告每月都不能按时全部交付租金等费用,至2018年3月31日拖欠租金46053.80元,物业费13248.00元,税金2700.00元,其他费用107.90元,以及因拖欠产生的滞纳金37201.58元,合计99311.28元。被告给付8169.00元,尚欠91142.28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公正裁判。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间租赁关系的事实属实。2016年10月1日我接手经营,之前由我前夫经营,据其告知2016年10月1日前的租金等费用已结清,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应交租金22770.00元、物业费8280.00元、税金1800.00元属实。之后我因家庭原因导致身体状况不好,没有具体经营也没有退租。原告所述刷卡手续费、广告费属实,购物凭证是我购买的,不应计收费用,滞纳金不应计收。另外,原告将物业费调整为18元/平方米/月,没有通知我。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某某·万象城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约履行了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被告未全部履行给付租金等的义务,应承担给付租金、偿付违约金等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被告拖欠租金等,应承担给付租金、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物业费43452.35元,税金2850.00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自2016年3月至付清款之日的违约金(其中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的违约金为2748.83元,自2017年11月起欠款金额为43452.35)

三、驳回原告阿拉善盟某某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杨腾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2014年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系。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