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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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员工获得18万加班费!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院判决单位支付18万加班费!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590元。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出差推销公司商品,并根据销售箱数享有提成工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竞争公司担任负责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劳动者,为案件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二审中,上诉人(公司)提供了“新证据”,认为可以补强被上诉人“泄露商业秘密”,希望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秦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后,详细查阅了本案劳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的全部诉讼材料,制定了诉讼方案。

三、代理方案

二审诉调过程中,经过调解员沟通已经达成初步调解意向,19万元一次性付清,但是公司的代理律师一直卡在18万元,且要求分期履行,秦律师拒绝了这个调解方案。从劳动仲裁以及一审材料来看,关于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已经得到了充分审理,上诉人除了提交其认为的“新证据”之外,没有新的观点。秦律师认为,本案二审应维持原判决。

四、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差额14500;加班工资18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

五、办案感想

虽然我们这个案件代理劳动者胜诉了,但从单位的角度来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班工资受加班事实、加班工资基数影响。这个案件中,加班事实方面,单位主张加班需要审批,但没有关于加班的一套制度;单位又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又拿不出不定时工作制批文,劳动合同又明确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拿出加班的初步证据,那么加班事实就可以得到确认。

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方面,虽然合同约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是2590元,但是每月发给员工的固定工资是17000元,公司对这个工资的组成不能做出解释,又没有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导致按照1700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算几个月加班费有18万多。

有时候一句话的事情,就能避免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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