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我是如何打赢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的
一、委托经过
本案代理原告。被告是原告的小姑子,2012年被告户籍地公房拆迁,被告因居住困难与前夫一起获得两套安置房屋,但购买两套安置房屋钱不够,还有40多万元的缺口,被告就告诉原告这个事情,表示将这个房屋以优惠价卖给原告。双方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此后,该房屋在2015年登记产权在被告名下,2018年下半年,该房屋即满足过户条件,但是被告隐瞒房屋办理产权及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2018年年底,双方就房产过户或者返还购房款协商未果。2020年原告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助。
二、案情分析
原告的想法是将房款拿回,但还是想问问本律师是否能拿回房子,通过了解案情发现以下关键信息:
1、钱款分三次支付给被告,第一次是以记名本票方式支付给被告,支付金额应与被告获得征收利益用以优惠价购买2套房屋的差价40多万相符;
2、第二次支付的是进户费,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去动迁组,被告支付另一套房屋进户费,原告支付案涉房屋进户费;
3、紧接着,被告拿到钥匙将钥匙交付给原告后,原告支付了房屋尾款,至此原告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与被告获得的动拆迁优惠价十分接近。
4、原告拿到钥匙后将钥匙给了自己哥哥,自己哥哥占有房屋并搬运后家具在内。
三、诉讼方案
结合上述关键时间节点,本律师认为本案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口头合同),原告没有参与动迁,但是对于被告获得的动迁利益以及房屋的交易细节能有清晰的描述,且实际占有房屋,证明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被告应该全面履行,配合原告完成过户手续。
后面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到被告户籍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被告获得的动迁利益与原告陈述向吻合。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的款项系原告丈夫(被告哥哥)对自己的赠与,系基于特定情况下给予自己的帮助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而本案证据显示原告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能形成证据环链。原告支付了房款,案涉房屋亦符合动迁房屋过户条件,故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
五、办案感想
在这个案子中,原告提供给本律师的证据材料只有两张支付凭证,凭证上甚至没有任何买卖关系的备注,也没有其他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确认过买卖的细节,但是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陈述的买卖细节能与代理律师调取到的材料相吻合,后面被告申请的证人出庭陈述时更是明确了支付过户费、交付钥匙这一关键细节。在秦律师和当事人一起的努力下,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