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户口在内的未成年人也能分得拆迁利益
一、委托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被告。原告四人,组成是爷爷奶奶、爸爸和女儿,被告是三人,组成是奶奶、妈妈和女儿,被告方的“爷爷”于安置协议签订后分割拆迁利益前去世,故本案还需要一并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本案代理被告三人。
二、委托目的
因原告方实际是4人,被告方实际也是4人,拆迁利益在2“户”之间进行分配,所以被告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拆迁利益平均分配,原被告各分得2套房子以及其余货币补偿均分。
在详细了解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户籍迁入情况后初步判断,原告方女儿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迁入户口,且在拆迁协议签订时未居住满一年,认为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不应该单独分得拆迁利益,其他的人都为同住人没有问题。均分房子有一定难度,毕竟被告只有3人而原告有4人。
三、代理经过
原告诉请非常有侵略性,其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属于原告方,并且其提交证据以及诉讼方案全部是按照这个方案来做的。庭审过程非常激烈,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所有人都属于同住人,都有权享有拆迁利益。
四、法院裁判
认为原告(未成年)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在案涉房屋内报出生,有权分得拆迁利益,具体分配时把拆迁利益分配了8份,并且对原告方进行了适当照顾(对未成年承担监护的一方适当多分)。最后是房子原被告各两房,被告还取得了货币补偿。
五、律师感想
最终为被告争取到了两套房子这个结果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原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还能把女儿户口报出生这个操作以及法院认定其单独分得一份拆迁利益这个认定还是持保留意见。不过,由于是最新的裁判,这也反映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最新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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