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冀某,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郝某,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马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赵某,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贺某,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闫某,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冯某,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赵某,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张某,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高某,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贺某,女,196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王某,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赵某,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牛某,女,193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杨某,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常某,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常某,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曹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吴某,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杨某,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
原告惠某,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张某,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李某(曾永名李某)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张某,男,199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学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钟某,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张某,女,194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石某,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赵某,女,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延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冀伟、贺某等人与被告延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异地管辖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冀某、贺某等人以其与被告延安市人民政府庭外已和解处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冀某、贺某等30人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