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采油厂。
负责人:刘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志丹县某科技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律师,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采油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志丹县某科技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锅炉安装及天然气工程费用承担问题、房屋使用现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