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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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裁定书

发布者:程中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川01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2年7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程XX,北京市XX律师XXX律师。原审被告人赵X,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赵X犯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川0114刑初5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尹X(另案处理)、饶X(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成都市成华区XX附近,以收购手机为由将被害人邓某强行带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成路南XX一在建工地内,将邓某13000余元现金抢走。2、2016年3月15日10时许至2016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XX、赵X、廖XX(在逃)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XX房间,以被害人文X(未成年)睡了李XX的床为理由,使用匕首对文X进行语言威胁,并采用殴打、匕首戳手、浇开水等方式要求文X编造理由向其母亲要钱,最终抢得5800元。期间,被告人李XX、赵X邀约文X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文X明确拒绝后,二人使用语言威胁强迫文X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16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成悦宾XX将被告人李XX现场挡获。另查明被告人李XX母亲代被告人李XX退赔偿款680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李XX、赵X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照片、收条及谅解书等,且被告人李XX、赵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原判认为,被告人李XX、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XX、赵X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X在共同抢劫、强迫他人吸毒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X在共同抢劫、强迫他人吸毒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赃款13000元予以退赔;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赃款13000元予以退赔;被告人赵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以没有强迫他人吸毒,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认定其犯抢劫罪无异议,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认定李XX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李XX等人对文X实施的殴打、威胁行为是为了抢劫其财物,而非强迫其吸毒,文X吸食毒品是因其自身好奇而自愿吸食的,李XX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吸毒罪;第二,李XX已退还了抢劫文X的全部赃款,并进行了赔偿,已取得文X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原判对李XX仍予以从重处罚,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和原审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邓某、文X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强迫未成年的文X吸食毒品的行为,还构成强迫吸毒罪,二人均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二人在共同抢劫文X和强迫文X吸毒的过程中,李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归案后,退赔了抢劫文X的全部赃款,并赔偿文X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将在量刑时综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前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X没有强迫他人吸毒,原判认定李XX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李XX等人对文X实施的殴打、威胁行为是为了抢劫其财物,而非强迫其吸毒,李XX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吸毒罪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李XX、赵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被害人文X的陈述,相互吻合的证实了二人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文X吸食冰毒的事实,且文X在特定的环境内,身心均处于恐惧中,对二人的要求不敢反抗,只能顺从,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李XX已退还了抢劫文X的全部赃款,并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原判对李XX仍予以从重处罚,量刑过重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即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本案李XX参与抢劫二次,且有犯罪前科,原判综合考虑其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科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伍XX审判员 庄XX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XX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程中民律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程中民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多年,办理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