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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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X、成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发布者:秦文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要

本案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引起的纠纷,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论证后代理被告成都某担保公司进行了抗辩,一审取得完全胜诉。

对方败诉后,向中院提起了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阶段,经过抗辩,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对方上诉请求,我方取得完全的胜诉判决。


二、主要案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郎X申请李X、王X出庭作证,证人李X陈述:2010年与许X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案涉22、23号门面,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是支付给许X的,许X又将租金交给朗X,其未向xx公司出具过承诺函;证人王X陈述其是和李X、文X共同租赁案涉22、23号门面;陈述其与许X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和门牌号记不清楚,租金是支付给许X的,许将租金交给谁不清楚,2016年就没有租了,未向xx公司出具过承诺函,不清楚抵押情况。

上诉人朗X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承诺书并非李X本人出具,虽然证人是与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是向交付租金,说明了在本案中主张的转租的真实性。

被上诉人xx公司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1.上诉人的举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2.李X租赁的仅是22、23号房屋,并不能说明具体门牌号,且不论证人证言真实与否,都不能代表所有租赁方;3.李X陈述其租赁22、23号房屋的时间是2010年,早于所主张的2012年,22、23号房屋不可能存在转租给李X的情形。4.即使本案中证人不认可承诺函的真实性,也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

二审另查明:朗X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32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人民币计算,以现金方式支付,每5年在总价上上浮8%,房租每5年交付一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三、判决结果

经我方代理,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抗辩意见,驳回了对方上诉。


四、律师点评及建议

一般在案件进入二审后,对于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采取书面审的方式进行二审阶段的审理工作,即不开庭审理。很多人认为二审一般没问题会维持原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审一旦作出,判决即使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想要改变二审判决,救济途径就只有申请再审,再审的难度就比提上诉大多了,所以在二审阶段,还请各位高度重视案件的办理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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