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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净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当日,王X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款10万元,XX公司开具了财务收据。王X签订合同后,为了履行与XX公司的合同,由XX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选址,由王X承租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按照XX公司要求进行装修,造成装修费损失及房屋租金损失、差旅费损失,牌匾广告费损失。XX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至今已超过10个月仍未向王X交付任何合作协议约定的设备,导致洗车店一直无法开业经营,XX公司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王X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协议2.2条,乙方提供场地、基础建设、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补充协议第1条及第3条,约定广告费是XX公司承担。其他损失是王X为了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现XX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该损失,具体为:房租8万元,差旅费(来返北京的酒店费500元,机票费1840元及保险费60元,火车票702.5元,打车费200元),牌匾广告费9200元,装修费34 311.91元,以上共计126814.41元。
案件经过:
因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王X和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X和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王X按照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但XX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且造成王X租金等损失。双方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28日成立,至诉讼时XX公司仍未履行其义务,且据王X主张无法与XX公司取得联系,亦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对王X关于XX公司迟延履行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认定。本案中王X主张一直无法联系到X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该案件于2021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应材料,2021年6月21日公告开庭,故本院确认王X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王X支付的合同款10万元,XX公司应予以返还。
关于王X主张的各项损失,王X为履行合同,支付了租金8万元、牌匾广告费9200元。现因XX公司违约,导致王X的损失,故本院对王X主张上述损失予以支持。另,王X主张装修费34 311.91元,其中仅32 514.91元能够体现系购买各类器材的支出,剩余1797元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王X主张32 514.91元的装修费损失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一、确认王X与北京XX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X合同款10万元;
三、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X损失12171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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