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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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入账的损失有哪些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58人看过


(一)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本金加表内应收利息),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多余减值准备做转回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三)对于表外利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之前,金融企业对受偿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确认,待处置变现实际收到现金时再确认。采取以公允价值计价后,按照债务重组准则,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包括本金和表内表外利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应将表外利息确认入账。

(四)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五)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1、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

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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