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在对待非法拘禁的时候要同非法拘捕相区别,非法拘禁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在律师看来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篇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上一篇
怎样认定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