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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00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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