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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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劳务争议纠纷调解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例,20178月某日,李某某从自己老家雇请胡某某的母亲曹某等人到青海省某县采摘枸杞。1周后,曹某在青海省某县小区内的平房里突发心肺疾病猝死。发现曹某死亡后,李某某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曹某的儿子胡某某与其他近亲属。2日后,李某某与曹某儿子胡某某以及其他近亲属私下协商丧葬费、抚慰金等,但双方对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一系列调查,调解员查明了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一是曹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死者年岁已高,从内地到高原后不适应高海拔气候,引起各器官组织供氧不足而突发心肺疾病猝死。二是在调查与曹某共同劳动及居住邻居后,既未有曹某与人不合、闹矛盾的情况,也未有曹某自身反常的任何表现。三是李某某到老家招工,并未有书面的招工文件,也未有对用工人员具体年龄等方面的要求。因为采摘枸杞是按采摘量计酬,对于用工人员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性要求。四是在老家招工时基本上是通过亲友等熟人推荐。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内容、计酬方式和交通、住宿、生活等费用的承担,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做完细致的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后,调解员通知双方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进行调解。死者亲属一方提出李某某承担死者的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停尸费、运尸费、死者亲属往返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而李某某坚持认为曹某死亡是因气候原因导致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自己与曹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曹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丧葬费、抚慰金等相关费用。事实上,李某某在招工之时,就应当考虑到曹某年岁已高,长期居住内地恐难适应高原高海拔的气候。对这种一般能预见而疏忽的行为,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李某某向胡某某支付50000元死亡抚慰金;2.李某某向胡某某等支付6000元丧葬费(其中包括骨灰盒子费、停尸费、运尸费以及亲属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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