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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吗?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644人看过


2018年梁先生到某器材公司就职,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为梁先生缴纳了社保。

2020年,爆发新冠疫情。公司在2月春节假期结束后并没有复工,让大家在家等待通知和公司安排。

2月开始,梁先生就没有再为公司工作,相应的公司也没有停止了支付工资。6月,疫情好转,逐步开始恢复生产,但是梁先生仍旧没有收到复工通知,6月10号,梁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交材料请求公司支付2-6月未发放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仲裁认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停工,所以2-6月梁先生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所以不存在工资补偿。

但是对于疫情期间,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员工的劳务补偿有明确的规定。

1.因为新观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在停工停产一个支付薪水支付周期内,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周期,如果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干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梁先生从2020年2月-6月都未向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且工资支付超过了工资支付周期,所以根据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偿。

梁先生的情况属于疫情背景下典型案例,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我是劳动律师杨律师,更多劳动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或者跟我主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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