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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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怀孕妇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584人看过

一、民法典强调

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一)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特殊时期,也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相对脆弱。《民法典》出于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此期间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但是,《民法典》给予了女方在此期间的离婚自由。并且规定,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比如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可以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其他家务事项,虽然这些劳动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则对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予以了肯定。

   同时,对比《婚姻法》来看,《民法典》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表面,保障妇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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