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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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合格需要承担补偿金吗?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273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2019年9月9日,刘XX与XX电动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安排刘XX在销售部工作。2019年12月10日,XX汽车销售公司制定2020年度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该方案第五条规定:“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销售顾问必须完成每月所分配各项任务;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刘XX在2020年7月、8月、9月的销售业绩均为末位。 2020年12月1日,XX电动车销售公司向刘XX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刘X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刘XX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

这个问题就是在围绕,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需要承担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这种竞争制度就是一种员工激励机制,本身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如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的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和条件,就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例中虽然刘某没有完成业绩的要求至于末尾,但是这点和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升任工作”是想违背的。刘某并没有存在不能胜任的情况,只是个人能力有限,在同等竞争的条件下相较于别人没有完成的出色。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是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所以,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补偿金的,相反,如果在正常的劳动合同下,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完成业绩而克扣当事人的工资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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