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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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魏某等28位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82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原某玻璃集团公司开始国有制企业改制。根据该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部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部分职工改制后留用。魏某等28人属于留用职工名单内人员,一直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待岗留用改制后的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停发留用职工生活费、停缴社会保险,魏某等职工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魏某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某生活费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受援人)生活费。当日已经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并且已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出示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据理力争,出示了被告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单、社会保障卡领取确认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一直持续着,这一主张最终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单,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此双方因拖欠生活费的争议应当自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    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恶意逃避应尽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更加注重依靠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利益。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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