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被XXX小学聘为代课老师,工龄11年。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XXX小学口头告知申请人因合同到期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曲某无奈被迫按XXX小学的意见离开。后曲某多次找到XXX小学要求续签无固定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其补办社会保险,但是都遭到被申请人拒绝,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本案系劳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XXX小学在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是否违法;合同到期解除是否违法;未为曲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一、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XXX小学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行为,XXX小学与曲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合同到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XXX小学在合同到期且曲某没有提出不续期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曲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三、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虽然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次合同都约定了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XXX小学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XXX小学一次性支付曲某4万3千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