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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诉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72人看过


曲某被XXX小学聘为代课老师,工龄11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XXX小学口头告知申请人因合同到期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曲某无奈被迫按XXX小学的意见离开。后曲某多次找到XXX小学要求续签无固定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其补办社会保险,但是都遭到被申请人拒绝,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本案系劳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XXX小学在2006年至2013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是否违法;合同到期解除是否违法;未为曲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一、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XXX小学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属于违法行为,XXX小学与曲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合同到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XXX小学在合同到期且曲某没有提出不续期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曲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三、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虽然双方共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每次合同都约定了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XXX小学不给曲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XXX小学一次性支付曲某43千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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