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女博士白女士和胡先生是大学同学,白女士博士毕业后获得落户北京的资格,配偶也可以随迁落户。两人此前已经结婚,在帮助丈夫落户前,两人签署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如果两人如果离婚,胡先生需要赔偿白女士一千万元。此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男方赔偿一千万元。
法院认为:这份落户协议不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不是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离婚,但驳回了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一千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实务中经常有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内容往往是如果男方出轨,那么需要补偿女方多少钱,净身出户、女方获得小孩抚养权等。本案中的落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有相似之处,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呢?有下面几条理由:
1、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但归根结底以人身关系为主。这也是婚姻法独立于合同法、物权法等财产法的根本原因,例如,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而忠诚协议通过惩罚性的条款,试图用物质“拴住”对方,使得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2、《婚姻法》第4条及《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都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忠诚协议的本质是把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物质交换,不是设立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3、如果法院支持忠诚协议,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反应。首先,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如果法院支持忠诚协议,那么必然导致被物质捆绑的婚姻关系大量存在,动摇婚姻关系的基础,因为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婚姻是很难长久的。其次,无过错一方要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很可能采用跟踪、偷拍、窃听等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取证,使得夫妻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院普遍不支持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是也不禁止,双方自愿履行,诉诸法院得不到支持。
当然,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财产约定协议只处分财产关系,符合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