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7月5日,A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范某萍(乙方)签订《卖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市常青街A汉口店内铺位租赁给乙方经营,代理品牌为XX,计租面积为223.9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嗣后,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李某良为被告范某萍承租的上述商铺及该店四楼一间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范某萍未向原告李某良支付装修款,经原告李某良多次催要,被告范某萍于2017年3月19日向原告李某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李某良武汉店装修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后原告李某良反复催要装修款,被告范某萍至今未付。
被告范某萍向原告李某良支付装修款120000元;
被告范某萍向原告李某良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全部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范某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