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应王某1邀请来到武汉打工。期间,因生活、工作琐事,被告人王某对王某1产生积怨,并预谋报复,为此被告人王某购买了水果刀。
同年10月17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某宾馆内,持水果刀朝正在睡觉的王某1进行捅刺,致王某1因全身多处创口致左肺、左肾等器官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如下:1.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身份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物证及其照片;3.法医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耿某、邹某、杨某、刘某、郑某、黄某、余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等;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王某1存在重大过错;3.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王某平日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5.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父母王某2、覃某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宪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覃某菊及其代理人王某3,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彭湘英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覃某菊与被告人王某达成调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