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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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晓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665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李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X、平邑县铜石镇北XX的许X、费县新XX的车X在费县新XX某十字路口南一饭店饮酒后,王X妻子王X驾驶鲁Q×××××小型汽车,行驶至费县新XX某相家庄村路上,被告人王X与许X因故发生矛盾,许X脸部受伤。王X驾驶该车辆载许X、王X、车X到该镇中心卫生院,为许X处理伤情。后许X向费县新XX派出所报案,新庄派出所民警发现王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带其至费县新XX卫生院抽血。后经检验鉴定,事发时王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1。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王X到费县新XX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X与许X对于发生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取得许X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车X、王X、许X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血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X到费县新XX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王晓彬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律师协会会员。王律师在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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